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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的规定,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有权属凭证的依据权属凭证,没有权属凭证或权属凭证无法确定权属的,可参考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进行确权。本案中,华山村民小组以八打村民小组007号《山界林权证(存根)》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属,但该存根经核查与007号《山界林权证》及《山界林权登记表》并不一致,且该不一致对争议地权属的确认有着实质性的影响,二者之间存
本院认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山卫计局具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职权。陈**与郑**于2013年2月28日生育第二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的规定,陈**超生一个子女的行为
本院认为:审查本案中**商局作出的中工商西区处告字(2013)第006号处理举报告知书的合法性,在于审查中**商局作出该告知书的职权依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经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本案中,上诉人主张1998年7月至2008年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本案中,上诉人主张2000年5月至2008年
本院认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投诉事项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本案中,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投诉原审第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其中上诉人投诉原审第三人克扣其工资问题,经被上诉人调查,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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